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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宣传会

发表时间:2012-03-26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时间:2009-03-25 14:00 地点:体育部主任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下午公共体育部主任郑国荣围绕“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对相关采购人员作了宣传教育。公共体育部物资采购有关人员参加了该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采购纪律和要求:1.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2.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

第二条主要监督内容: 1.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2.采购信息公告情况;3.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情况;4.采购合同的订立和资金支付情况; 5.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7.采购文件、资料的规范化建立和存档情况。

第三条部门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要接受学校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四条学校监察部门对部门10万元以上物资设备采购实施过程监督;对部门采购金额在3~10万元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五条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时,有关人员应在《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作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建议或意见。

第六条有关采购的“采购资源信息库”须定期提交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部门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组应以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为主干组成,检查内容由部门提出。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5.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6.违反本规范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十一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