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请事假、公假、病假,必须提前向部门提出,填写请假单,请病假者须持有医院病假证明。
(1)教职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需向公体部提出;三天以上需向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和主管校长请假。各类请假得到批准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教学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执行。
(2)在学校、部门、教研室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需要办理请假手续(党、团、工会活动分别向党支部、团支部、工会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去。
(3)干部、行政人员、工人及临时工应向部门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去。
2.教职工外出学习、参加会议或担任裁判工作,必须持有正式通知(公函),由所在教研室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外出。
(1)教职工外出由部门统一安排,凡私自联系外出,一切费用自理,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训练工作。
(2)凡借调担任省级、省级以上裁判工作的,原则上每学期安排一次(节假日期间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除外)。
3.教职工无故缺勤按学校、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