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出借、赔偿制度,建立教职工出借固定资产物品的个人账目。
2、教职工因公借用体育部部分固定资产物品,须得到领导的批准。
3、固定资产物品出借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如需要可继续借用,需办理续借手续,最长出借不超过二个月。
4、教职工借用固定资产物品须妥善保管,保持所借物品的完好。爱护所借物品以防损坏或丢失,如损坏或丢失应酌情赔偿。
5、教职工在借用固定资产物品时,出借前和归还时出借双方都要检查核对所借物品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公体部并说明情况。
6、本规定解释权归体育部。
体育部
2009年12月